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还敢酒驾?湘乡通报2起酒驾典型案例

清廉湘乡 2023-03-31

     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、强化警示教育,坚决遏制党员干部酒驾、醉驾问题的发生,现将2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:


1

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柳心刚酒驾问题。2019年12月,柳心刚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00元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。2020年8月,柳心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
2

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文军酒驾问题。2020年3月,文军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00元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。2020年7月,文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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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 》第九十一条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 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处十五日拘留,并处五千元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
 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,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,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,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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